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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稅捐處表示,自2011年7月1日以,若納稅義務人房屋有設定典當或轉移的情形,將依照民眾持有的時間計算稅額,省去民眾自行計算稅額的麻煩。

【MyGoNews 林承志/台北報導】買賣房屋的房屋稅計算以後將給政府來就可以!為便利民眾報稅,新北市稅捐處表示,自2011年7月1日以,若納稅義務人房屋有設定典當或轉移的情形,將依照民眾持有的時間計算稅額,省去民眾自行計算稅額的麻煩。

新北市稅捐處舉例,2012年房屋稅之課稅期間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,稅捐機關於2012年5月1日開徵。若民眾於2011年9月1日將房屋移轉與他人,稅捐處會於受理房屋移轉時,將會先予核算原所有(權)人於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應繳納之房屋稅額,並即予開徵;至於,次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,僅就2011年9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之房屋稅,對新所有權人課徵。

一般來說,房屋稅在買賣轉移時,有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、房屋稅及地價稅等,其中,房屋稅及地價稅因屬年度課稅,因此,買賣雙方多半以交屋日分算,各自負擔,將可省去納稅義務人不少麻煩。除五大直轄市外,桃園、新竹、宜蘭、雲林、嘉義以及花蓮稅捐單位也有相同服務。

此外,為避免房屋之新舊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額核算之爭議,按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,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時點,在當月15日以前者,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;在16日以後者,當月向出典人或讓與人課徵,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。新北市稅捐處同時呼籲民眾,房屋在未繳清房屋稅之本稅、滯納金、罰鍰前,依法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。